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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九月份10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例被通报

  • 时间:2016-10-19 13:24      来源:内蒙古商网  
  •        北方经济讯 10月19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会,对9月份全市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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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截止目前,全市共检查78家餐饮服务单位,未发现经营冷面的情形;75家流动摊贩,其中19家流动摊贩经营使用“冷面王”。执法人员对各经营户经营的“冷面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对违规摆摊设点的立即通报了城管部门。

      呼市玉泉区森晶旺食品批发部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被罚五千

      2016年6月,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森晶旺食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沧州市佳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3箱(20个/箱),面包包装袋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8.00元。

      据介绍,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式面包”3箱,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08.00元。

      呼市回民区光明路大不同超市销售食品抽检不合格被罚五千

      2016年5月,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大不同超市销售的“威力发”海绵蛋糕(生产者: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20克/袋、生产日期:2016年5月19日、保质期:4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

      呼市玉泉区金华宁酒类经销部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被罚两千

      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对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绊馬索”酒(酒精度68%vol、生产者:内蒙古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6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酒精度与标识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华宁酒类经销部2013年11月25日从厂家购进上述“绊馬索”酒60瓶,全部销往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08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

      新城区上百味咖啡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罚两万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对新城区上百味咖啡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预包装食品“京日”绿豆沙馅料3袋,均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1.00元。

      该咖啡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并处20000.00元罚款。

      赛罕区汇富大同刀削面馆预包装食品使用标签不合规被罚五千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在赛罕区汇富大同刀削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瓶盖上标示为“营养食品、2016/04/06”的预包装食品3瓶,该食品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经调查,上述食品违法所得231.00元。

      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食品3瓶,没收违法所得231.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231.00元的行政处罚。

      赛罕区昭乌达路对对香麻辣烫店食品使用标签不合规被罚五千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昭乌达路对对香麻辣烫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南京年吉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糯米球1袋,未标示生产日期。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回民区福人阁餐厅食品使用标签不合规被罚五千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福人阁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发现济南冉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参丝2袋,该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显著、不容易辨识。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内蒙古一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不合格中药饮片被处罚没4872元

      2016年7月,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一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标示“生产单位为石家庄柏林饮片加工厂,批号为20140201”的中药饮片“天麻”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中药饮片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经调查,该公司购进上述中药饮片10公斤,货值金额1680.00元,销售9公斤,违法所得1512.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剩余中药饮片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12.0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4872.00元。

      呼和浩特市容大毅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过期医疗器械被罚两万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容大毅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销售区域合格产品区发现标示“产品型号:NEB-NSET2-90,许可证号: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60027号,生产批号:20130730,生产日期:20130730,有效期:三年,制造商: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的“简易雾化器”3个,上述产品均超过有效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4.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医疗器械3个,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罚没3124元

      2016年7月,执法人员对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广州琵熹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生产商为广州丝塔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青春无暇气垫BB霜SPF30+/PA+++”9盒、标示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雅莱丽®气垫粉底液体粉饼SPF40+/PA+++”9盒、标示广州市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莹透无暇气垫DD霜SPF30+/PA+++”16盒。上述产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上未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发现标示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雅芙润光娇艳BB粉饼SPF25/PA++”2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伊滋美®隔离保湿嫩白Osmocomplex防晒霜”34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8杯水水嫩净白隔离(SPF35/PA+++)”32盒、标示分装商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新活美白防晒乳(SPF35/PA+++)”12盒、标示分装商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完美净白防晒乳(SPF35/PA+++)”1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控油清爽保湿防晒乳(SPF30/PA+++)”10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男士舒缓补水防晒露SPF30”24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完美隔离防晒套盒(SPF35/PA+++)”1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净白美肤脱毛套装”3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凝蔻®补水嫩肤脱毛蜡纸”11盒。上述产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与产品标示不符。经调查,该经销部销售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781.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经销部以下行政处罚:停止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经营化妆品7天,没收违法所得781.00元,并处2343.00元罚款,共计3124.00元。(王寅)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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