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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 时间:2022-12-01 22: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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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抓手,强化实战练兵、以练促战,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素养、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水平。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集了各盟市在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布一批共5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类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和通辽市库伦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境内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

      提供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金川

         【案件简介】

           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扎鲁特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反映鲁北镇境内存在非法处置铝灰的加工点。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扎鲁特旗鲁北镇的两处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鲁北镇第九加油站西侧附近一处无名院内贮存大量灰黑色呈粉末状伴渣状物质,该物质遇水后产生刺激性气味,经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废物铝灰渣(代码为900-000-48)。另一处位于邦杰食品公司东侧约一公里路北无名院内,有土法冶炼炉、球磨机、筛分机等铝灰处置设备。上述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均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相关情况向通辽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核对涉事场所用电情况,并到河北省等地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初步认定扎鲁特旗鲁北镇境内两处场所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场所。经核实,处置的危险废物约一百吨,达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条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经调查,认定扎鲁特旗鲁北镇境内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实际控制人白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通辽市公安局。2022年2月21日,通辽市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因技术能力和执法权限等原因,往往在一些关键证据的获取上存在许多困难。这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发挥联动机制,借助公安机关力量取得关键证据,将案情查清查实,为下一步依法处理奠定扎实基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明确电解铝产生的铝灰渣属于具有毒性和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4-48)。但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仍然片面认为铝灰渣利用后产生的铝灰才是危险废物,而将利用前的铝灰渣以清包料、铝豆、颗粒铝等名称进行售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普法宣传,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处置铝灰渣。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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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北镇第九加油站西侧附近场所内贮存的铝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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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杰食品公司东侧约一公里路北的无名场所内安装的铝灰处置设备

      包头天子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干扰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案

      提供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孟高勒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出现长时间恒值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全程标定管线被人为掐断,导致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能按规定进行全程标定校准。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锅炉排气口7个项目进行比对监测,发现其中5个项目数据不合格,数据漂移严重。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由包头天子星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运维,其工作人员苏某在运维过程中,发现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全程标定电磁阀损坏漏气,致使含氧量增加,从而导致污染物显示超标排放,因此苏某掐断并封闭了采样管线,导致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能按规定进行全程标定校准。

      执法人员随即要求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立即恢复在线监测设备全程标定功能。该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更换了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同时,因为设备老化,该企业8月份采购了新的CEMS设备,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更换,直至2022年11月13日更换了新的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CEMS设备。

      【查处情况】

      包头天子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掐断并封闭了采样管线,导致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能按规定进行全程标定校准的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2日将包头天子星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部分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较复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充分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分析企业历史数据、污染物排放曲线、运行工况等综合因素,初判企业是否存在数据异常,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步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在固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同步开展污染源在线数据比对监测,证明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存在因破坏而造成的失真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破坏的设施设备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行为。鉴于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认定依据,属地公安机关最初对此存在异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阅了全国此类案件的判例,在法院裁判文书中对以上文件均予以认可,以判决生效的案件作为该案指导性意见,在该案审定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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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某指认掐断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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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对损坏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箱实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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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

      内蒙古富燃科技有限公司在暴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提供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提供人员:赵蒙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群众举报内蒙古富燃科技有限公司在暴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放危险废物问题。接到举报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抵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徒步对内蒙古富燃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周边自然沟壑、雨水沟渠、绿化空地等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在暴雨应急处置过程中,利用水泵和消防水带将储油罐区含煤焦油、液压油的油水混合物排放至厂区南侧无防渗措施的自然绿化空地内,并对排放区域实施了覆土掩盖行为,以逃避监管。按照《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20〕74号)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随即将上述污染环境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并开展联合调查,现场查封了水泵、消防水带,企业负责人指认了铺设管路痕迹等物证。为及时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连夜对排放区域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区域土壤的石油烃、苯系物、挥发酚等煤焦油特征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周边土壤对照点浓度。在上述证据链条面前,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处理。2022年10月15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进一步立案侦查。目前,该公司已将受污染的土壤临时存放于厂区煤棚中,煤棚底部采取防渗漏措施,待疫情过后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联合查办涉嫌污染环境案件,使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案件移送等工作更加严谨周密,共同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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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夜间勘察现场、调查核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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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内植被覆盖、填埋的污染物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案

      提供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

          提供人员:桑晓伟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8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旗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冶炼厂将填埋场渗滤液通过水泵外抽至旁边的空地,形成了大面积不规则的水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渗滤液收集池内镉含量为10.9mg/L、镍含量为2.40mg/L,外排渗滤液中镉含量为15.4mg/L、镍含量为4.46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54倍和4.46倍。执法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环境违法问题案件线索。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分局将该案件移交西乌珠穆沁旗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22年3月8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内2526刑初3号〕当庭宣判,被告单位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一是企业相关负责人守法意识不强,特别是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不够重视,生产经营缺乏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大对企业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环保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执法人员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时,尤其要加大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日常监管力度,提升日常巡查检查工作的精、细、准,严厉打击恶意偷排、逃避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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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安铜锌冶炼有限公司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废水

      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谢某某和赵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案

      提供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库伦旗分局

      提供人员:冯静慧

      【案情简介】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库伦旗分局在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排查阶段,获得当地村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称有人在扣河子镇大桥等地倾倒不明废物。库伦旗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扣河子镇北大桥南西侧、五星村通村水泥路东侧和丁家杖子村通村水泥路东侧,堆存有黄色掺染红色有气味膏体状的固体废物,占地面积分别为212.69㎡、10.57㎡、186.28㎡,体积(土方量)分别为71.08m³、3.17m³、109.38m³。

      经现场勘查和向周边群众调查询问,发现上述固体废物为库伦旗扣河子镇村民谢某某和赵某某在无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买卖和运输合同等情况下,擅自将辽宁省阜新市某有限公司铜冶炼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倾倒在扣河子镇境内,且倾倒地点无防渗漏设施。经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公司鉴定,被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中含危险废物,估算倾倒量为500多吨。

      事后,倾倒的固体废物已由库伦旗生态环境分局责成产废企业清运至危废处置公司进行了处置。同时聘请了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处置后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处置后的土壤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筛选值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村民谢某某和赵某某擅自收集、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且倾倒量远超3吨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库伦旗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库伦旗公安局,库伦旗公安局已进行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库伦旗生态环境分局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行动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企业、乡镇采取张贴标语标签、悬挂横幅和现场摸排等措施,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在办理涉及跨省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第一时间锁定问题、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各部门高效响应,分工合作,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提升案件查办的质效。

      【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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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倒在扣河子镇境内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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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废企业清运至有资质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置

    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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