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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市通报四月份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美好食品上榜

  • 时间:2017-05-16 22:40      来源:内蒙古商网  
  •        北方经济讯 5月16日,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会,通报了4月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内蒙古美好食品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被罚十万

      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洋葱粉”8108g、“香辣鸡粉”3桶、“比萨粉”1桶、“芝士粉”1桶、“孜然风味调味粉”1桶,上述产品均超过保质期限;发现“牛骨香膏”8946g,该产品无生产日期。

      经调查,上述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969.4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部分成品没有进行检验就出厂销售,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该企业本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据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并处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回民区赵伟东烧烤产品批发部销售标签不合规 被罚五千

      3月9日,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赵伟东烧烤产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川香鸡柳”2袋,该食品标示生产日期不清晰,且该食品包装袋正面标注净含量“900克□ 950克□ 1公斤□”,但并未勾选具体净含量,现场称重为900克;发现“精品美食”1袋,该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鸡排 □牛排 □芝香肉串 □鱼排 □金谷棒 □无骨鸡柳”,但并未勾选该标示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该食品未标注净含量、标注生产日期不清晰。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违法所得5.50元。

      据介绍,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05.50元的行政处罚。

      玉泉区继发肉类经销部经营标签不合规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玉泉区继发肉类经销部经营的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冷库中发现“北京烤鸭专用饼”(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规格为:100套/箱)105箱,上述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企业、生产厂家、保质期;发现“冷冻龙虾尾”(生产企业:江苏兴化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55箱,上述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规格。执法人员查封扣押了上述违法食品,货值金额6790.00元。

      据介绍,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共计160箱,并处5000.00元罚款。

      赛罕区农之家粉条豆制品批发店未按规定进货查验 被罚五千

      2017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农之家粉条豆制品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批发店在经营粉条,但未能提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发店给予警告,责令该批发店依法整改。 2017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批发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在经营粉条,并且仍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

      据介绍,该批发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回民区白音阿吉拉奶食品经销店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白音阿吉拉奶食品经销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卖场货架上发现8袋“家益提子包”(净含量:110克、生产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家益食品厂,保质期:一、四季度15-20天,二、三季度10-15天),该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违法食品货值金额12.00元。

      据介绍,该经销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家益提子包”8袋、并处500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好客隆超市销售含有超限量使用农药食用农产品 被罚1万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好客隆超市销售的“桔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上述“桔子” 25.00公斤,货值金额600.00元,现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00.00元。

      据介绍,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共计10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土默特左旗潘庄民族学校附属幼儿园食堂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被罚五千

      2016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左旗潘庄民族学校附属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未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要求立即整改。2016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据介绍,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内蒙古民图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罚

      2017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民图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药品销售区发现“格列美脲片”等4个品种涉及7个批次的药品,现货共计11盒,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企业、业务员及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属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32.00元。

      据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共计2528.00元。

      内蒙古化春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分店从非法渠道购进“六味地黄丸(浓缩丸)”药品 被处四倍罚款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化春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检查发现标示“委托方: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363,产品批号:1606005”的“六味地黄丸(浓缩丸)”现货10盒;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赣州)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120,产品批号:201512011”的“云芝肝泰颗粒”现货20盒;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赣州)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113,产品批号:201604141”的“感冒退热颗粒”现货20盒;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赣州)九连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110,产品批号:201512181”的“复方感冒灵片”现货10盒。经调查核实,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业务员资质证明材料,属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560.00元。

      据介绍,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共计2240.00元。

      金川开发区惠仁堂药房未在当地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 被罚五千

      2016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惠仁堂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二类经营医疗器械。2017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二类医疗器械毓婷牌避孕套。经调查,该二类医疗器械未在当地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二类医疗器械毓婷牌避孕套共购进24盒,尚未销售。

      据介绍,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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