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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通报九月十起典型违法案例 阿尔泰药业上榜

  • 时间:2017-10-19 22:31      来源:内蒙古商网  
  •         本网讯 10月19日,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9月份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一、赛罕区梨峰烟酒特产超市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罚没五千六

      近期,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万达步行街26-255号的赛罕区梨峰烟酒特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架上存放“蹦蹦牛”风干牛肉(制造商:内蒙古草原诗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5kg,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上述食品无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食品共购进5袋,已售出3袋,违法所得600.00元。

      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蹦蹦牛”风干牛肉2袋,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赛罕区巨海城百家味快餐店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巨海城百家味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内使用的瓶装“芥末油”1瓶,该产品无任何标识标签。

      据介绍,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并处5000.00元罚款。

      三、玉泉区感瞬粮油经销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被罚五千

      7月18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感瞬粮油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销售品货架上发现10袋宏利元豆面(标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神池窑村生产,净含量5kg)。上述产品未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为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据介绍,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10袋,并5000.00元罚款。

      四、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巧师傅粥面坊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被罚五千

      8月3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巧师傅粥面坊进行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调料区发现品名为“中华老字号一品鲜酱油”2瓶(净含量为500mL,生产商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广东省江门市,保质期为18个月),上述产品均未见生产日期。

      据介绍,该面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5000.00元罚款。

      五、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许可  被罚十五万

      7月18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康利德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对入网经营者新城区康利德快餐店的许可证没有进行审查。赛罕区乐琴餐饮店是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经营者,该店于2017年5月3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商分局销售了营业执照,并交回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在实际经营者赛罕区狄氏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然使用赛罕区乐琴餐饮店名称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经营交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对入网经营者赛罕区狄氏餐饮店的许可证没有进行审查。(康利德快餐店和赛罕区乐琴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据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50000.00元罚款。

      六、赛罕区托城味记饭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被罚五千

      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托城味记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餐厅使用的“敬涛”牌泡仔姜1桶(已开桶使用五分之四),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1500克,该食品标注标签的生产日期不显著、不容易辨识。

      据介绍,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七、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地龙”  被罚没一万八

      据介绍,6月28日,依据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为Y20171377)显示中药饮片“地龙”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对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中药饮片“地龙”15.00公斤。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地龙”20.00公斤,货值金额为8000.00元,销售了5.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450.00元,剩余15.00公斤。

      据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450.00元,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6000.00元,共计18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金川开发区祥安大药房金润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泰邦®甲壳胺敷贴”和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被罚两万

      9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祥安大药房金润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泰邦®甲壳胺敷贴”(标示生产企业为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号为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765号、产品规格为自贴型、4.5×6.0cm、包装为4片/盒、产品批号为PHC1501、生产日期为2015.08.31、有效期至2017.07)9盒,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药店提供了“泰邦®甲壳胺敷贴”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对有效期进行跟踪控制的记录。经调查,上述产品共购进10盒,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剩余9盒,1盒未能找到,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店计算机系统内上述医疗器械的入库明细和销售明细,显示未售出。

      据介绍,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金川开发区祥安大药房金润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泰邦®甲壳胺敷贴”9盒,并处20000.00元罚款。

      九、赛罕区悠迪进口商品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被罚没四千二

      9月21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悠迪进口商品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示“可可醇香液”等38种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总计918盒(瓶)。经调查,该商品行销售的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255533.00元,该商品行售出“吕洗发水”3瓶,每瓶售价236.00元,违法所得708.00元。

      据介绍,该商品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化妆品918盒(瓶),没收违法所得708.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3540.00元,共计424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京广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  被罚没一千五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京广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销售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样品为“广州荣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尔曼尼牌黄金小麦排毒去黄焕白面膜(隐形)”。经检测,该产品的“氯倍他索丙酸酯”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上述产品共购进16盒,抽检3盒,销售了13盒,违法所得260.00元。

      据介绍,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并处1300.00元罚款,共计156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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