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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市通报11月10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例 浩翔贵宾酒店上榜

  • 时间:2017-12-22 01:58      来源:内蒙古商网  
  •          本网讯 12月21日,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1月10起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例。

      一、内蒙古钱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1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钱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受内蒙古牧德力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手撕风干牛肉和蒙古传统风干牛肉两种产品的内、外包装标签的配料、保质期、制造商、厂址等内容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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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一十八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5000.00元的罚款。

      二、赛罕区嘉嘉乐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日前,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的“赛罕区嘉嘉乐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 “高正”牌月饼(生产厂家:高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9月20日;保质期:30天;数量:)共计两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据介绍,该副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两袋,并处1200.00元的罚款。

      三、新城区浩翔贵宾酒店爱民东路店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案

      2017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新城区浩翔贵宾酒店爱民东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餐具未按规定洗净、消毒餐具上的污物油渍。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9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新城区浩翔贵宾酒店爱民东路店进行回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仍未改正。

      据介绍,该酒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四、内蒙古蒙汗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小不点烧烤分公司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案

      2017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蒙汗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小不点烧烤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厅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清洗消毒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11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内蒙古蒙汗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小不点烧烤分公司进行回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仍未改正。

      据介绍,该餐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五、赛罕区我就爱吃小吃店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案

      2017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我就爱吃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问题,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正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10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赛罕区我就爱吃小吃店进行回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进,情节严重。

      据介绍,该小吃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六、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光华食品经销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7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光华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库房内发现红烧素鱼排等38种食品,产品标签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08/08 H20、2017/07/01 H20、2017/09/02 H20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并在现场发现放有印码模板2桶、专用快干油墨9瓶、无水乙醇100ml。经调查,该经销部分两次对上述38种495袋(盒)+13.1KG的临期食品用棉布沾上汽油擦掉原生产日期,比照达利园的生产日期规则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打码器更改生产日期。

      据介绍,该经销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95袋(盒)+13.1KG,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50000.00元罚款,共计500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玉泉区洋敏蘑菇经销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洋敏蘑菇经销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 “清水莲藕”共计6箱(标示乐陵市康泽食品销售中心、规格300克×20盒 片、生产日期见内包装、保质期12个月)和“精品莲藕”共计8箱(乐陵市康泽食品销售中心、制造商扬州东盛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00克×20袋 双段、生产日期见内包装、保质期12个月),上述两种食品均未在内包装上发现生产日期。

      据介绍,该经销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14箱,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28.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玉泉区胡哥干果枣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胡哥干果枣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乳粉制固态成型制品(优牧源TM酸奶奶条)共计1.8千克,该食品标签标示“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批号见袋体喷码”,但该食品包装未见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据介绍,该经销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共计1.8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06.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高峰染烫美发店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高峰染烫美发店(武文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柜上摆放有:1、标示制造商广州市奥伦化学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品名怡美姿染发膏,共计32盒,其中6/77色6支、7/77色5支、Q5/77色5支、8/11色6支,上述三种色号标示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1051(黑色);6/43色7支,7/3色3支,上述两种色号标示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0945(金黄色)。该店提供了广州市奥伦化学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进货票据等资质。经调查,上述产品共使用了3次,违法所得417元。

      据介绍,该美发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417.00元,并处1251.00元罚款,共计166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郭江西医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芦根”等中药饮片案

      近日,执法人员对郭江西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芦根”等56个品种中药饮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核实,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1526.20元。

      据介绍,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1526.2×3倍=4578.6元的罚款。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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