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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城新阶层同心律师团 18个“说”法为“抗疫”护航

  • 时间:2020-02-09 11:56      来源:内蒙古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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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自新冠病毒肆虐以来,内蒙古各级政府、组织及相关人士奋战在疫情防控的各条战线上。青城新阶层-同心律师团作为呼和浩特市统战组织的重要力量,呼和浩特市新阶层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迅速行动,组建成立青城新阶层-同心律师团“防控疫情公益律师专家组”,为全区中小企业提供定期法律资讯、提供24小时全天候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同时整理出18条“说”法,为“抗疫”期间助力内蒙古中小企业度过疫情难关、稳定生产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企业春节延假与延期复工的权威解答》18条

          问题一:延假期间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属于休息日。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只是针对紧急疫情临时采取的措施。且根据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企业必须向职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是补休。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问题二:延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1、不上班如何计算?

      答:延长假期期间,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上班如何计算: 标准工时制如何计算?综合工时制如何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如何计算?

      答: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该支付工资 。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但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延迟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

      延迟复工,用工安排

      问题三:哪些行业的企业不受延迟复工的限制?

      答: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包括: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2)疫情防控所必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若企业无法确定自身是否属于上述四类企业,可以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律师解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问题四: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有什么后果?

      答:原则上企业不可以提前复工。但涉及保证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

      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除外。若企业提前复工,企业有可能存在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作为职工,有权拒绝企业提前复工的指令并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

      律师解析: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2、(1)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 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 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部分员工提前复工?什么岗位的员工可以安排,比如保安岗位?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提前复工。如其他特殊情况,需安排个别员工值班的,也应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值班,而非正常上班。

      律师解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问题六: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上班的,正常支付员工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周末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

      律师解析:自治区没有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进行规定,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注意: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应支付150%加班工资。

      问题七: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值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可以安排员工值班,迟延复工期间职工值班应分情况计算工资:

      (1)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属于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日,安排员工上班应当支付正常工资。

      (2)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属于延迟复工期间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又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 2 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律师解析:现行法律对值班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倾向于安排员工从事区别于本职工作的企业事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1、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延迟复工,假期安排

      问题八: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延迟复工期既不属于法定假期也不是休息日,是停工期。

      律师解析:法定假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0条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休息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延迟复工期的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延迟复工期是停工期而非延长的春节假期。

      问题九: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员工休年假?企业与员工协商并签署的年休假确认书是否有效?

      答: 在延迟复工期间,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企业与员工协商并签署的年休假确认书可以撤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且《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属于应对疫情的调休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法定春节假期本身的延长,而是与其他休息休假时间,即周休日的组合,该延长休假时间的工资、补休等问题应按周休日工作的标准对待;该延长的假期只可冲抵周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针对延迟复工期,建议企业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申请的该期间的年休假。

      问题十: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采取无薪休假、或补休此前加班时间,或复工后调休补班?

      答: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企业在此期间不可采取无薪休假,需要发放工资;不能算作补休此前加班时间;复工后不得调休补班。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23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因此企业在此期间不可采取无薪休假,需要发放工资;不能算作补休此前加班时间;复工后不得调休补班。

      问题十一:若员工请假(如事假、年休假、病假等)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是否仍可以按照原来假期处理?员工是否可以撤回?

      答:员工请假与迟延复工时间重叠,不可按照原来假期处理。员工也可自行申请撤回。

      律师解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延迟复工时间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属于应对疫情的调休行为,迟延复工期间属于配合国家进行疫情防控工作。若员工请假(如事假、年休假、病假等)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请假与其重叠可以申请撤回。

      问题十二:若员工休假时间(如产假、工伤假等)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假期是否因本次延迟复工而顺延?

      答:迟延复工期间若员工休假时间(产假、工伤假等)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休假时间不因本次延迟复工而顺延,员工可申请变更或撤回。

      律师解析:(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的规定,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且前述假期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因此,员工的产假时间与延迟复工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受伤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为固定期限,不因延迟复工时间重叠而顺延。(3)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可享受的年假、产假、婚假及工伤假的规定,每种假期都需在特定条件下才可申请,若员工休假时间与延迟复工时间重叠,请假情形在复工时已不存在则不具备休假条件,因而假期不会因本次延迟复工而顺延。

      问题十三:员工工作地分布不同地区,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还是按照企业所在地政策处理?

      答:我国目前疫情控制城市不同情况不同,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

      律师解析:不同地区因为疫情情况的不同,就复工时间、工作方式、防护措施等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为了有效的遏制病情扩散,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

      延迟复工,居家办公

      问题十四: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在家工作,其中3日至7日,不需支付加班费;8日、9日需要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析:政府推出延迟复工的政策初衷在于防治疫情,而非杜绝企业正常经营。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在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保持企业正常运转,也是政府所鼓励的。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规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十五: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不服从企业居家办公安排,企业是否可以处罚?是否可以扣减工资?

      答: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不服从企业居家办公安排自治区暂无明文规定。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为停工期,如员工不服从企业居家办公安排,企业不可以处罚,不可以扣减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员工不同意或确实不具备在家办公条件的,企业不能勉强,也不能随意处罚或扣减工资。特殊时期,不同公司的情况不同,员工与公司之间还是需要多沟通,互相理解。

      问题十六: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绩效奖、奖金、全勤奖等?

      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依据自主经营权而规范了奖金等的发放,有权依据薪资制度予以发放;如没有规定,则应支付员工绩效、奖金、全勤奖等。

      律师解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工资包括了奖金、津贴和补贴。因此在支付工资时应包括奖金与各类津贴补贴。但企业如依据自主经营权而规范了奖金等的发放,有权依据薪资制度予以发放。

      延迟复工,特殊工时

      问题十七:延迟复工期间,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员工如何计算工时?因疫情需要加班的,如何计算工资?

      答:延迟复工期属于停工期,不是休息日。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因疫情需要加班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各地尚没有统一标准,因迟复工期属于停工期,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员工应正常计算工时,即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员工因疫情需要加班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加班工资。

      问题十八:延迟复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疫情防控需要上班,有无加班费?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疫情防控上班没有无加班费。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疫情防控需要上班,没有加班费。由企业按照薪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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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志忠:典泽律所,15304717966,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2.蒋 利:图博律所,18686014277,劳动合同;

      3.刘富玉:若辉律所,15024934110,合同审查,公司股权;

      4.姜宏伟: 京师律所,13604713309,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5.于梦阳:百宁律所,15391142662,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6.郭水仙:盛乐律所,13644846384,劳动纠纷,合同审查;

      7.高 迪 :炜衡律所,18604718942,合同审查,经济纠纷,劳动争议;

      8.李文静:若辉律所,18404823333,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9.曹文萍:伊坤律所,18048338666,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10.刘 欢:图博律所,1874816093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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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王德刚:德和衡律所,13947103386,公司法律顾问;

      13.何虹枚:恒信长城律所,15849116988,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13.彭文静:炜衡律所,18347129007,公司法务,房产建筑,合同纠纷;

      14.李 福:安理律所,18504812777, 公司法,经济纠纷,合同审查;

      15.胡 涛:大成律所,15148072727,合同纠纷,经济纠纷;

      16.包鸿志:泽铭律所,13347118200,公司法务,经济纠纷;

      17.许春风:超伦律所,13654817278,公司法,劳动法,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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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姚 瑶:大成律所,15248042916,合同法,公司法;

      20.杜海滨:盛乐律所,13394891218,建筑工程,刑事辩护;

      21.刘海英:法易律所,13848419465,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22.段宝伟:经世律所,13304718660,建筑房产,公司治理;

      23.吴 晶:盈科律所,15661254155,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4.罗学峰:蒙晟睿律所,18586062296,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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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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