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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五个地方标准构建和谐医患
- 时间:2016-10-14 19:39 来源:内蒙古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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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世界标准日”到来前夕,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的五个地方标准已被批准立项。
据介绍,五项地方标准分别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总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机构建设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调解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评鉴流程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这五项标准由医调委下设的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处理中心(简称“调处中心”)提出,并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标准化院,呼和浩特市综治办、质监局、司法局、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并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鼎力支持。调处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以及相关参与起草部门和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导致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医患之间应有的信任和理解。不断完善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规范地化解患者和医院之间的矛盾,对于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突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摊机制。通过以调带保,以保促调,有效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的作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制定和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地方标准,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标准化工作,能够有效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要求、标准和整体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流程、服务能力,有力提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而推动就医环境的改善和就医质量的提高。
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主任陈建斌介绍:“从2013年9月起,呼和浩特市就积极探索和实施调解机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体制保障,强化调解与赔付的无缝衔接,实现了保、调、赔、防四维一体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资源整合,将纠纷从院内引到了院外,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共受理案件257起,其中结案243起,结案率达94.55%,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了100%。同时,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调解机构的全部运营费用,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这一模式,已向全区进行推广。”
陈建斌介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处理中心设立了由医学、法学、保险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咨询、分析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以确保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合法、科学。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之初,就严格的设定了组织架构和机构建设标准,设定了制度框架和工作规范,制定了调解流程,规定了赔偿依据和标准,建立了调解机构的领导、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公安联动机制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将社会资源有效的整合在一起,并建立起了联合工作的平台,保证了调解组织的规范运转和调解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为将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到院外、保证就医环境、及时化解医疗纠纷、推动平安医院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院长贾双文介绍:“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地方标准,是推广和提升现有模式的有效途径。该地方标准也是提高服务品质、构建和谐就医环境、创建平安医院的有效手段,对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系列共5个地方标准已经列入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同时,自治区标准化院也在积极推进申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将在全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田伟)
编辑: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