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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通报11月十起典型违法案 惠丰堂榜上有名
- 时间:2016-12-22 15:02 来源:内蒙古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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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济讯 12月21日,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会,通报了11月份全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刘新文食品销售门市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2016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刘新文食品销售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筋粉世家”(粉条)8袋,标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食品加工厂生产、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常温下15天、冷冻3个月。该产品封口处及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日期。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筋粉世家”(粉条)违法所得人民币0.80元。
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食品“筋粉世家(粉条)8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00.80元。
吉彬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被罚一万
2016年5月,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金山开发区吉彬超市销售的“爱之朗”实惠装葵瓜子(生产者:西安月中仙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年1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原味葵花籽(生产者:西安紫金桥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16年3月9日、保质期:10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03.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共计10040.00元。
韵致食品经销部经销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2016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韵致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生产商五寨县康宇实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2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的真空软包装糯玉米穗4袋,上述食品生产日期不清晰。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真空软包装糯玉米穗” 4袋,并处5000.00元罚款。
九鼎一居餐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被罚五千
201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九鼎一居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根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未按照要求整改,仍有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该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川西坝子火锅店使用无标签食品被罚五千
2016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学苑街川西坝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无标签的调理料1瓶。
该火锅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5000.00元罚款。
内蒙古寻味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2016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寻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安井”仿墨鱼丸1袋。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安井”仿墨鱼丸1袋,并处5000.00元罚款。
呼和浩特市瑞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没四千三
2016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瑞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药品销售区发现“丁苯酞软胶囊”现货5盒,“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现货6盒。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也未提供供货企业、业务员及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现场查扣的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87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4348元;合计:4348元。
内蒙古惠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没五千六
2016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惠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棉花根”等9个品种的中药饮片,现货共计24.86公斤。经调查,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1415.90元。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24.86公斤,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共计罚款5663.60元。
呼和浩特仁爱医院使用检验不合格中药饮片罚没八千九
2016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仁爱医院使用的标识“生产单位为河北百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815040471”的中药饮片“红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红花”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经调查,该医院购进上述批次的中药饮片“红花”14.00公斤,货值金额为4480.00元,该批次药品抽检用0.6公斤,医院使用了13.40公斤,违法所得4288.00元。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288.0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8960.00元,共计13248.00元。
美骨计美容美体中心销售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罚没三千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对赛罕区美骨计美容美体中心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销售的“戰痘神華祛痘膏”甲硝唑、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该店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等资质。经调查,上述产品共购进15瓶,销售了6瓶,违法所得600.00元。
该美容美体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并处2400.00元罚款,共计3000.00元。
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2431家次,发现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及安全生产经营问题隐患1028个,当场消除隐患387个,下达责令整改641份,停产停业整顿48户,取缔无证黑作坊12户,停止使用有安全隐患锅炉1个,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问题97个。编辑: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