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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市通报6月份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荣立药业上榜

  • 时间:2017-07-17 23:13      来源:内蒙古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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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7月17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2017年上半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情况通报会。

      会上,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于凌新通报2017年上半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情况;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张俊清通报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郑劼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及呼和浩特市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开展情况;会上同时通报了呼和浩特市六月份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根据通报资料显示:上半年,呼和浩特市食药部门深入开展了“六小”行业整治工作,突出开展“厨房革命”、“厨房革命清网行动”专项整治,彻底解决小餐饮后厨、就餐场所“脏乱差”顽疾,规范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坚决治理“餐桌污染”问题。截止7月1日,全市共检查食品“六小”单位68487家次,责令改正16045家次,关停整改10673家次,整改恢复经营12402家,取缔924家。小型以下餐饮单位实行“明厨亮灶”、“四化”管理的占总数的90%以上。上半年,办理举报投诉847件,全市食药监管系统共立案442起,结案288起,收缴罚没款206.6万元。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2次,立案2起,结案1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起,申请强制执行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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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市场

      会上通报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分别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岳锁贵食品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靳雪荣粉条经销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项目部工地食堂未做食品留样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川人百味快餐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太隆餐饮服务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未来星幼儿园学生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内蒙古荣立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脑心通胶囊”等药品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轻松大药房南马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龟甲胶”药品案;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类医疗器械案。

      从此次通报的数据及整治力度看,呼和浩特市食药监管部门对首付“舌尖上的安全”监管的力度与决心。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特别是餐饮业厨房又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明厨亮灶”这一食品安全管理创新工程,让消费者吃得放心,也让经营者干得更加有信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呼市玉泉区岳锁贵食品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玉泉区岳锁贵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鑫双益”炒(咸干)花生(执行标准:GB/T22165-2008,生产者为高碑店市博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标签标注保质期:春、夏三个月,秋、冬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内签)3袋,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品袋内,未发现“内签”;发现“蒙伟”特级葵花籽(执行标准:GB/T22165-2008,生产者呼和浩特市蒙伟食品厂,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标签内)1袋,执法人员检查该食品袋内外,未发现“封口处标签”。经调查,上述2种食品货值金额259元,违法所得37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共4袋,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计5037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被罚万元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食全食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品销售区货架上发现“荷氏农场马苏里拉奶酪”(北京宝和瑞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生产日期为2015年06月14日、保质期至2016年03月14日,规格为227克/块)5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75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荷氏农场马苏里拉奶酪”5袋,并处10000元罚款。

      呼市赛罕区靳雪荣粉条经销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被罚五千

      3月29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靳雪荣粉条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在经营散装粉条,但未能提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当场该经销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法整改。 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销部仍在经营散装粉条,仍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资质,拒不整改。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00元罚款。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项目部工地食堂未做食品留样 被罚六千

      5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项目部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食堂未履行食品留样制度,未配置相关设施(留样柜和留样盒),也未制作留样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工地食堂立即整改。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食堂依旧未履行食品留样制度,拒不改正。

      该工地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项目部工地食堂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呼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川人百味快餐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万达广场川人百味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奶酪”(原产地:芬兰)1袋,该食品未标注国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该快餐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1袋,并处5000元罚款。

      呼市新城区万太隆餐饮服务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 被罚五千

      执法人员对新城区万太隆餐饮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部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好时焦糖味糖浆”1瓶,该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该餐饮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1瓶,并处5000元罚款。

      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未来星幼儿园学生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罚没五万六

      2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半山半水未来星幼儿园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现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内餐证字(2014)第150121000001号,类别食堂,备注:幼儿园食堂、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2014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02日)已过期。该幼儿园食堂于2017年2月14日开园,当日中午开始供餐至2017年2月17日上午,供餐3天,违法所得6300元。

      该幼儿园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共计563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荣立药业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脑心通胶囊”等药品  被罚四千八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荣立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脑心通胶囊”等24个批次药品,共计61盒。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1195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共计4780元的行政处罚。

      呼市回民区轻松大药房南马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龟甲胶”药品  被罚没九千

      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轻松大药房南马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中药饮片销售区域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29、规格250克/盒,批号140303,生产日期2014年3月31日,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龟甲胶”现货4盒。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核实,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且已经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800元。

      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共计9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33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类医疗器械被罚五千

      2017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第三类类医疗器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生产厂家: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批号:6089617)4盒,“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生产厂家: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1216)1包(共25套)。经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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