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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市通报十月10起食品药品典型违法案例 宏仁药业上榜

  • 时间:2017-11-17 20:59      来源:内蒙古商网  
  •         本网讯 11月17日,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十月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一、赛罕区爱乐巢休闲吧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位于赛罕区巴彦镇大学城奥特莱斯16号楼6铺赛罕区爱乐巢休闲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台上“康帝”七彩糖针(生产者:江西康帝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60013010007,生产日期:无,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00g)共计1袋,上述食品无生产日期。

      据介绍,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5000.00元罚款。

      二、玉泉区颖佳喜铺糖果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玉泉区颖佳喜铺糖果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1、“埃菲尔代可可脂巧克力”二袋;2、“B&B代可可脂巧克力”二袋;3、“牛奶脆代可可脂巧克力蛋卷”二袋。上述三种食品标签均标示原产国马来西亚,均为进口食品,但均未载明净含量、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调查,上述三种食品违法所得共计405.00元。

      该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全部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5.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40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史秋蓉(无名称字号)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案

      2017年05月09日,执法人员对史秋蓉豆制品经销店(无名称字号)销售的豆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营者史秋蓉不在经营场所。2017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史秋蓉豆制品经销店(无名称字号)销售的豆制品再次进行监督抽检,经营者史秋蓉仍不在经营场所。经调查,经营者史秋蓉长期不在经营场所,已经转让给李恩惠、裴文佳夫妇。

      该经销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四、赛罕区红日子食品批发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红日子食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呼和浩特市秀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秀芹芥丝”伍袋,其中二袋标示生产日期不清晰,三袋没有生产日期。

      该批发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秀芹芥丝”5袋,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处以5000.00元罚款,共计5007.50元的行政处罚。

      五、玉泉区许金亮金百富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17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玉泉区许金亮金百富酒店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酒店的勺子、碗、茶杯的大肠菌群(发酵法)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酒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六、内蒙古粥语香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案

      2017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粥语香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端菜活动)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2017年10月23日在该店回访检查时发现,孙肖飞等8名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都已超过有效期并继续从事各项餐饮服务活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10000.00元罚款。

      七、赛罕区比饺好蒸饺酱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比饺好蒸饺酱骨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餐厅厨房发现3瓶无中文标签烧汁,其中1瓶已经使用。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烧汁3瓶,并处5000.00元罚款。

      八、赛罕区蜀江烤鱼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7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蜀江烤鱼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 “丘比”沙拉酱1瓶(开瓶使用过半)瓶体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无法辨识。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食品“丘比”沙拉酱1瓶,处以5000.00元罚款。

      九、新城区慕恩妮美容美发店经营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新城区慕恩妮美容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标示生产制造: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品名凯捷染发膏PALL宝罗染发膏,色号8/45两支,0/45两支,上述产品两种色号共用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0984,经查询,此批准文号对应的颜色火红色。2、标示生产商: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ml,品名:利威丝染发霜,色号5.46两支,5.4五支,上述两种色号共用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00059,经查询,此批准文号对应的颜色为金铜色。3标示制造商: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90g,品名:海露染发膏,色号6/43两支,4/43三支,上述两种色号共用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720,经查询,此批准文号对应的颜色为海露染发膏(金铜色)。4、标示制造商: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品名:海露托尼盖TM柔彩染膏,色号0/88六支,2/8一支,2/0一支,上述三种色号共用同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343,经查询,此批准文号对应的颜色为伊丽卡染发膏(自然黑)。该店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化妆品经营备案登记,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生产许可证,未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进货票据等资质。经调查,上述产品共使用了8次,违法所得280元。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840.00元罚款,共计1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内蒙古宏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六店从非法渠道购进“阿卡波糖片”等药品案

      2017年5月3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内容,对内蒙古宏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店检查发现“阿卡波糖片”等37个批次药品。该药店提供不了上述药品的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供货企业资质。经调查核实,该药店经营的上述“阿卡波糖片”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511.3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4045.20元,共计54045.2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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