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经
今日热点
  • 华夏提示: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息诱惑

  • 时间:2018-06-08 22:19      来源:内蒙古商网  
  •      Q1:非法集资是什么?

      A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Q2: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A2: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Q3: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有哪些?

      A3: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Q4:参与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A4: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5: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A5: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Q6:银行领域涉及的非法集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是银行为非法集资提供宣传推介服务。

      如在“昆明泛亚”案中,某银行某地分行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推介宣传“昆明泛亚”产品并捆绑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某银行某地分行不仅直接向客户推介,还允许“昆明泛亚”工作人员在银行理财室向客户售卖泛亚固定收益产品;云南省内多家银行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会,向员工和银行客户介绍“昆明泛亚”产品等。

      二是银行员工组织或协助非法集资活动。

      有的银行员工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和职务便利,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直接向客户吸收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员工与投资咨询、担保、财富管理等非金融机构勾结,违规私自销售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为其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即媒体所称“飞单”)。

      三是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导致的外部风险。

      主要表现为银行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正常金融服务时,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称与银行是“合作单位”、“银行担保”等,利用银行信用误导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识别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重点小贴士

      1.向公众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查询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途径和方法。

      2.向公众宣传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等,提示公众不与银行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3.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4.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5.提示社会公众,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 更多产品详询营业网点或95577。

      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网点信息

    \

      编辑:哈斯

版权所有:内蒙古商网 承办单位:蒙商传媒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29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蒙)201514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信备201400003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蒙)20160001号 蒙B2-2015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