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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通报五月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 时间:2016-06-15 20:35      来源:内蒙古商网  
  •         北方经济讯  6月15日,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会,通报了5月份全市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回民区御品红水果超市贝尔路店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被罚五千

      4月1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御品红水果超市贝尔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标示“CHERRY FRUIT”字样的食品10盒,该食品未用中文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贮存条件等信息;标示“KDL Fruit YOGHURT”的食品84盒,该食品的最小独立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贮存条件等信息。经调查,该店销售上述两种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据介绍,该经销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食品94盒,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赛罕区赛娜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泡椒鸡蛋被罚五千

      5月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赛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3袋泡椒鸡蛋(净含量:30克/袋),保质期常温9个月,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3.00元。

      据介绍,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食品“泡椒鸡蛋”13袋,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沙尔沁村王珍风糖酒门市部经营过期食品被罚五千

      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沙尔沁村王珍风糖酒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门市部货架上发现薯条、薯片、猴菇等超过保质期的四种食品共23件。经调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00元。

      据介绍,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条例》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薯条、薯片、猴菇等四种食品共23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瑞福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召麦香村酒楼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4月3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瑞福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召麦香村酒楼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餐厅灶间发现湛江巾帼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巾帼美极虾,重量5kg,保质期为12个月,共2盒,该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标注不显著、不容易辨识。

      据介绍,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食品2盒,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城区南马神庙街菜根香酒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三万

      4月2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城区南马神庙街菜根香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餐厅灶间发现河北大名府车站后街180号生产的大老板香油王,净含量240毫升,共2瓶,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另外,其中1瓶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

      据介绍,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食品2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阿乐烤吧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4月2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阿乐烤吧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原产地越南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龙利鱼柳,净重2.25kg,毛重2.5kg,该食品的标签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据介绍,该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龙利鱼柳,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三分公司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被罚五千

      5月25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三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餐厅操作间发现北京同利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鑫惠达五香粉,净含量500g,保质期18个月,共1袋,该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标注不显著、不容易辨识。

      据介绍,该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鑫惠达五香粉,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海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被罚九万四

      根据举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果园西路呼铁菁花园10号楼北侧4号车库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车库内发现“怀牛膝”等175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核实,上述药品是周海军个人从安国药材市场购进的,上述“怀牛膝”等175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共计1250kg,货值金额为47026.00元。该车库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业务员资质证明材料和验收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罚款94052.00元的行政处罚。

      回民区攸攸板镇攸攸板村合作医疗卫生室非法购进中药饮片被罚2752元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攸攸板镇攸攸板村合作医疗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苏子”等11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共计11kg,该卫生室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企业及业务员的资质。经调查核实,现场扣押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68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60元,从非法渠道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60元;并处罚款2752.00元的行政处罚。

      韩熙服装店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被罚没1980元

      4月27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韩熙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为MADE IN KOREA(9146)的“IOPE旅行装”6盒、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ALOE VERA92%”5瓶、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peripera口红”5支、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DIA眼膜”5盒、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ZERO卸妆膏”5盒、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PE:CIPE防晒喷雾”10瓶、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Donkey Milk面膜”5盒、标示为MADE IN KOREA的“ALOE VERA92%面膜”4盒。该店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上述产品属于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上述产品违法所得660.00元。

      据介绍,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产品46盒,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并处罚款132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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